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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种子企业管理情况


近年来,先后组团赴澳培训、考察,学习和借鉴了澳大利亚种子加工和检验技术、良繁体系建设和种子政策法规以及种子公司企业化管理的经验,学员们收益匪浅。


    1 澳大利亚种子行业情况

    1.1 种子企业类型


    一是私营种子公司,由家庭内部各成员拥有。但并不一定是小企业,其中很多是年利润上千万澳元的大型企业。如索勒克特种子公司,其种子出口十多个国家,年收入1500万澳元。二是农民与农民结合的合作社种子公司,一般由地区农民合作生产,并主要为本区域农民服务。三是社会股份种子公司,在交易所股份上市,为社会股东所拥有。它们一般为国际一些跨国种子公司控股。如,太平洋种子公司由英国Zeneca Seeds跨国公司控股;农业种子公司为法国利马格兰种子公司控股。它们都按公司法注册,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商业活动平等竞争。近年来发展趋势大致有三:一是朝着集中的大型化公司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小型公司如不能很快发展壮大,就难以生存。同时,大型公司把生产加工集中起来,可以充分利用其设施、设备能力。如其设在图文巴市的太平洋种子公司加工仓储中心,加工的种子销往20多个国家,年利润3000多万澳元。二是公司逐渐形成一个或几个作物种子的生产和市场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各展所长。三是国际化,与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合资、合作或控股。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新品种和更广阔的市场。


    1.2 新品种来源和推广


    种子公司获得新品种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购买科研单位育成的新品种的生产销售权。一旦新品种育成,育种单位就登报宣传,介绍该品种的农艺形状、产量等,并以招标形式向外界发布信息。种子公司向育种单位投标,中标者购买该品种的种子生产销售权,并每年给育种单位一定比例的转让费(一般为利润的10%)。这种有偿转让方式是20世纪80年代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后出现的,育种者每年获得新品种转让费并受法律保护。育种科研单位主要有联邦政府的科研机构、各州政府的科研机构(DPI)和农业院校。二是实力雄厚的种子公司设有育种机构,自己选育新品种。如太平洋种子公司有一个几十公顷的育种场,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占公司经营品种数量的50%以上。三是种子公司资助科研单位的育种计划,并获得育种成果。一般是种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从科研单位的育种计划中寻找合适的育种项目,在整个育种期间给予财务资助。新品种由该种子公司生产销售,所有权属该种子公司和科研单位,转让费由公司和科研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成。


    1.3 种子质量检验和控制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 种子质量是种子公司的信誉和立足点,一旦发生事故,种子公司往往赔得倾家荡产。因此,各种子公司都很重视控制种子质量,采取严格的全过程规范化质量控制程序。如太平洋种子公司共有种子质量技术人员10人,他们在种子田间生产时,分区包片向农民进行技术指导并作质量检查。公司设有自己的检验室,有检验人员4人,采取国际种子检验标准(ISTA)对公司收购后加工、仓储、销售过程中的种子随时进行检验。采取的内检标准高于国际标准。不合格的种子随时加工或转商。加工合格的种子在仓储中,每隔6周重新抽样检验一次,如发芽率降至公司最低标准即转商。企业内部控制是澳种子行业质量控制的核心。


    社会控制 政府种子检验站是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成员,采用ISTA标准和程序,检验后签发的ISTA检验证在国际、国内均通用。政府控制 采用种子质量真实性标签制度,属商业法管理范畴。如消费者购买的种子质量不真实,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庭起诉,法庭依据检验结果裁判。 1.4 种子行业宏观管理系统政府管理 澳政府政策是民间能做的尽量民间做,政府只是制定政策和起监督作用。昆士兰州政府过去包揽了种子行业的许多事,设有育种研究所、种子检验室、认证办公室、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种子植物检疫站等。现在政府基本上退出了直接管理。种子协会 在政府退出直接管理的同时,行业的很多管理职责落到种子协会(民间组织)。种子协会在各地区设有分会,负责联络协调该地种子行业事务。协会内部还设有一些专业技术小组,负责组织研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种子协会靠收会费维持,除全国种子协会主席和秘书长是专职人员外,其他均兼职。种子协会代表种子行业与政府协商对话,对政府制定种子行业政策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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