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加入WTO的需要,种业的深化改革,政企分离的要求,种子管理者在管理观念、职能、人员、经费、设备等还没有理顺的情况下,种子市场又异常活跃,使种子领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一些伤农害农的种子案件时有发生,既增加种子管理的难度,又损害了农民利益。因此,建立我国种子市场质量监控体系,增强农业执法职能,强化种子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我国种子质量管理的现状 1.1重市场经营管理轻生产管理。种子管理部门把大多的精力用于对种子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大查处和打击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而对种子生产过程的监控实施较少。 1.2重经营企业单位的管理轻个体经营者的管理。种子法实施后,种子市场打破了画地为牢的行政区域垄断经营格局,特别是有经营种子实力的单位和个人纷纷介入,造成经营者繁杂且数量大。因此,出现在管理上对种子的流通经营中单位好找,个人难缠现象,对有单位、有组织的进行了有效管理,而对分散、数量大的个体则放松管理。 1.3管理和经营没有彻底分开。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许多地方的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站还没有彻底分开,有的单位虽然形式上分开了,但经营管理职责没有明确分开,搞管理的继续参与经营,搞经营的一起参与管理。 1.4管理单位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农业执法大队或种子管理站仅有几个人,大多缺乏专业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且持证较少。经费上仅保工资,缺乏开展工作经费。 1.5 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少或检测手段较落后。有的地方没有设立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设立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设备又比较落后老化,没有在种子质量管理中发挥作用。 1.6经营管理体制不适应。现行的种子体制大多数还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一地一个国营种子公司,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种子不仅要面向国内市场,还要参加国际竞争,过去的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画地为牢突出,执法现象不好,难以公正,不利于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和搞活种子经营。 1.7法制观念淡漠。在种子经营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比较普遍。近些年来,在种子经营队伍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的种子法律、法规,经营中以次冲好,以假乱真,坑害农民。而种子管理部门对待这些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打击不力。
1.8品种管理不严格。一些科研育种单位擅自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有的甚至把一些试验材料也拿去供农民种植,有的将试种面积无限扩大,名试实推等。
1.9种子质量把当不严。在出现的种子事故中,大多与种子质量有关。种子质量上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在生产中,不按种子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造成种子纯度低。二是在加工中,一些加工企业粗加工多,精选、包衣少,商品化程度低,质量差。三是在对经营中的质量监督难以保证。许多种子经营单位没有种子检验设备,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地方没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构,无法检验。 2、我国种子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如《种子法》是对种子进行管理的专业性法律,对种子质量如何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得不够详尽。在农业部已经颁布的种子法配套法规中,只有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是进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且内容仅限于标签的制作、标注与管理;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只对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种子质量检验与管理的人员、设备和场所进行了规定;作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性法规的产品质量标准,涉及作物仅占农业生产所用作物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作物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现有的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入世后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够强,尚需进一步完善。
2.2监督抽查覆盖面不够宽、不够及时。如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物种类仅限于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棉花、小麦、油菜和部分蔬菜,还有相当一部分作物种子没有抽查;监督抽查主要集中在部、省两级,且监督抽查的主体仅限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的环节大多都集中在种子企业的仓库,对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尚未大范围开展;作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监督抽查很少进行;在进行监督抽查时关于种子纯度的鉴定,基于目前的标准要求,主要采用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使抽查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监督抽查的效力发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z/zz/2005-2-22/zz_4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