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履行职责,搞好服务工作,严格执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种子管理时,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同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努力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公和不作为行为。种子管理部门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要增关设卡,要为种子经营单位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决不增加企业法定以外的责任。同时,做好提供法律咨询、品种开发、品审情况、供种信息等服务工作。 3.4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生产经营。 3.4.1种子生产全程监管。种子生产企业要将种子质量放在首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责、权、利,实行种子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根据种子育繁推技术要求,严格操作程序与制度;建立高效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网络。生产上把好亲本、隔离、花期除杂、收割收购、入库、精选加工等各环节。 3.4.2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坚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核、颁证。
3.4.3坚持持证生产、经营。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因此,必须把好生产经营关。种子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种子生产的品种、面积、地点、隔离条件、生产管理水平等要具体掌握,对经营的品种、数量、流向要了解。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的坚决给予取缔,无情打击。
3.4.4加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化。要建立合理的投资渠道,增加对企业有关质量检验与管理基本设施的投入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把种子企业入口关,在审批种子企业经营许可证时,加强对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与管理内容的审查,督促企业配备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检验与质量的基础设施与人员。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定期审查工作,通过审查发现企业有关质量检验与管理工作存在的缺陷,促进企业提高种子质量。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和产品认证工作,通过质量体系和产品认证工作,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 3.4.5切实加强不须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管理 第一,对书面委托的经营单位,备案时严格把关。要有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核设立委托代销数量与委托单位的实际经营能力是否相适应,规范在委托合同上要内容具体,质量责任、义务条款具体明晰,有制约双方的措施,备案时手续完备,一旦发生种子质量问题,追查到底,要由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管理。对数量大分布广的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各地是否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必要的细化管理措施,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工商部门才办理营业执照,如有必要的资金,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这样种子管理部门才可以通过有效监督管理,一旦出现种子纠纷,才能了解种子经营者的赔偿能力,从而保护农民利益。 3.5严格品种管理。没有审定的品种坚决不准推广,坚决制止名示实推广的行为,严格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四章品种试验规定办理,一个地区的品种示范要限制品种个数,示范面积要严格控制。同时加强对引进新品种的管理,对那些乱引种而造成损失的应严厉打击。对投放的品种要根据其特征特性和符合群众要求,适销对路。 3.6 加强监督抽查工作,促进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化。一要增加监督抽查的作物种类,全面掌握种子质量状况。二要增加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的投入,为种子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创造条件。三要公布监督抽查的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质量监督抽查信息,表彰优质合格种子企业,通报批评质量差的企业,使农民知道如何选择优质合格良种。应组织经常性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过对种子加工企业及市场流通种子进行监督抽查,减少不合格种子流向农民,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社会舆论的监督,也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种子法》实施后,各级农业主管及种子管理部门,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农民可以通过电话直接举报,求得政府和法律援助,避免因使用假劣不合格种子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3.7加大对检验机构的投入,完善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网络体系。种子检验机构主要职能是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是公益性、非营利的技术机构,基本建设应由政府财政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地、市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投入力度,使其真正承担起本辖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还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国家有关检验机构认可、计量认证知识的培训,促进种子检验机构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加强对种子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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