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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种子市场实施价格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2.与种子商品的需求特点和近年来种子质量的提高有关。种子作为生产要素,与消费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特性。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厂商购买生产要素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而是为了通过生产和出售产品获得收益。因此,厂商购买生产要素的效用,取决于该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的能力和消费者对其所生产产品的需求。农民购买种子时同样要考虑这一问题。在预期生产的农产品能够全部出售的前提下,对种子效用的衡量就是它能增加多少产量及收益,只要种子效用大于种子购买成本,农民就会选择购买种子。进一步推论,如果种子增产效果明显,即使价格较高,农民也乐于购买。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更新和推广速度加快,一批质优、高产的新品种不断面世,为生产和经营这些品种的企业拓宽了利润空间。虽然这些新品种的种子价位较高,但农民使用它得到的效用更大。所以,总体上讲,农民还是得到了实惠。例如,现在湖北市场上俏销的油菜种子华杂6号,比一般品种增产20%以上,农民使用华杂6号油菜种子,1亩耕地的种子成本为8元,尽管比使用一般品种多2~4元,但每亩耕地可增加收入60元左右,所以,即使华杂6号种子价位高,农民也愿意购买。

  3.与国家负担了一部分研发成本有关。种业是高科技产业。国外大型种子集团都有自己独立的研发机构,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开展育种研究。美国种子产业1998年投入1.8亿美元进行玉米育种,相当于销售收入的10%;法国利马格兰公司2000年科研投入为4.5亿法郎,相当于销售收入的12%;KWS种业集团公司科研投入相当于销售额的15%。这些巨额投入最终都计入成本。与之相比,我国种子企业科研投入不够。全国种业50强企业中,科研投入相当于经营额10%以上的只有2家,在5%~10%的有8家,其余40家都在5%以下,50强之外的其他企业研发投入就更少了。在我国,研究和开发一个良种通常需6~7年的时间,现有民营种子公司绝大部分成立于最近几年,且由于资本积累不够,前期对科研的投入都很少。由此看出,近几年推广的新品种大都产生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院校及科研院所。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新品种近乎无偿地为种子公司开发利用。如果将国家多年来对育种的投入计入开发成本,则在现有种子价格水平下,我国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将会大大下降。所以,如果考虑到国家对育种的实际投入成本,我国现有种子价格并不高,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与国际种子市场价格比较,我国种子价格明显偏低,现在的种粮比是2:1~8:1,而国际市场种粮比为15:1~25:1(张立杰、李烨,2003).这说明,我国目前一些种子企业的高利润率存在一定的泡沫与水分,是因为少计成本而造成的利润虚增。

  4.与市场发育程度低、规范性差有关。虽然近年来我国种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讲,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首先,行业内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少。许多企业尤其是成立不久的民营种子企业既没有自己稳定的销售网络,也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借助经销商宣传其产品以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为刺激经销商加大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一些种子企业不惜给经销商很大的返利空间。例如,某些企业2003年每0.5公斤油菜种子给经销商的返利空间为12元左右,加成率(种子销价与种子进价的差额占种子进价的比率)为67%,整个经销环节的毛利率约为40%。其次,市场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一个新品种能否顺利进入当地市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疏通各种关系,是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种子公司需要借助当地有一定影响和社会关系的经销商帮助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再次,种子市场信息化水平低。农民主要是从地方电台广告、当地乡村干部和经销商处了解种子信息,而且地方电台广告有许多就是种子企业委托经销商做的。所以,作为种子终端消费者的农民,其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种子经销商。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我国种子营销渠道为经销商所控制,种子经销商正是利用这种位置牟取过高的利润。另外,市场管理混乱,给少数不法商贩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可乘之机。例如,一些商贩为牟取暴利,将未经审定或不允许在特定区域推广的品种的种子混入市场,高价出售,导致一些种子价格过高,例如文章前面所提到的一些抗虫棉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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