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以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种子市场实施价格管制为出发点,用经济学价格管制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种子市场的特征、种子价格上涨或经销环节利润率过高的原因、实施价格管制的可行性及价格管制目标能否实现等问题。本文认为,价格管制对我国种子市场只具有部分适应性,种子市场价格过高或不合理现象并不都适合通过价格管制来治理。要从根本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证种业长远、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和种子市场的全面规范与建设。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种业的发展,种子企业由《种子法》颁布前的2700家增加到7800家,种子销售网点更是增长迅速。同时,种子市场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1997~2002年,种子行业销售额前50名企业中,国有独资种子企业的种子销售额由17亿元下降到15亿元;与之相对的是,有限责任种子公司的种子销售额则由5亿元上升到35亿元。这标志着我国种业多元化市场竞争的格局正在形成。而且,一些大型种业集团成功上市,取得了可喜的经营业绩。其中,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722万元、3796万元和4033万元,2000年、2001年的净利润分别比前一年增长39.46%和6.24%;2000年、2001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36元、0.38元:2001年每股净资产为7.49元。
与此同时,一个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即种子价格明显上升,部分企业或产品的利润率偏高。近年来,一些杂交种子的价格上涨幅度达到1倍以上,大田作物常规种子的毛利率平均为15%~25%,而水稻、棉花等作物的杂交种子和瓜菜种子的毛利率高达50%以上。不仅如此,种子流通环节(种子批发商、零售商)的毛利率也十分可观,有的甚至达到40%左右,远远高于2002年全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8.03%的平均毛利率。更有甚者,少数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长江流域擅自经营国家禁止推行的一些抗虫棉品种以牟取暴利,0.5公斤棉花种子的零售价格竟高达140元,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市场价格混乱。
一些省份,例如江苏、辽宁、河南、湖南等,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对种子市场实施最高限价、最高差价率限定等价格管制政策。例如,江苏省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就明确制定了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而且规定批发环节价格综合差率不得超过20%,零售环节价格综合差率不得超过15%(综合差率包括利息率、运输及保管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用率和利润率)。
价格管制对我国种子市场是否具有广泛的针对性?种子市场价格过高或不合理是否完全适合通过价格管制进行治理?本文试图运用价格管制的基本理论,从我国目前种子市场的特征、种子价格较高或经销环节利润过大的原因、实施价格管制的可行性以及价格管制目标能否实现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价格管制及其对象、目的
价格管制是政府限制垄断势力的一种方法,指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制定商品价格。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价格管制的主要原因是垄断的存在。这里的垄断指卖方垄断,即市场上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只有一个卖方,但有许多买方。因而这个厂商(卖方)就处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它可以自行提高产品的价格而不必担心有其他竞争者通过较低的价格来抢夺市场份额。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同完全竞争厂商一样,必须将其产量定在边际收益曲线(MR)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之处,也就是使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由于完全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为同一条线(d=MR=AR=P),因而厂商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pm正好等于边际成本(MC),厂商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见图1)。而垄断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不同于完全竞争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其边际收益曲线(MR)总是位于需求曲线(D)下面。因此,一般情况下,垄断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pm)总是高于边际成本(MC)(或平均成本AC)(为简化起见,假定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且固定不变),而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m则低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产量,因而垄断厂商获得了超额利润,而消费者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pm接受较少的产品qm(见图2)。很显然,垄断势力的存在使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使厂商受益。为此,政府有必要通过对垄断厂商设置最高限价,促使他们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或接近最优状态,也就是使产量增加到q水平,在q产量水平上,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意味着消费者为获得额外一单位产品所支付的价格正好等于厂商生产该额外产品所花费的成本。这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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