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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环境安全




  197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78]230文,建议由原农林部负责审批农药新品种的投产和使用,复审农药老品种,审批进出口农药品种,督促检查农药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并发布有关规定。在审批之前,由原化工部负责对农药生产技术提出意见,由卫生部负责对农药毒性做出评价。

  在此之后,原化工部、原农林部、商业部等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一些规定,如《农药质量管理条例》、《农药工业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直至1982年4月10日才正式发布《农药登记规定》,于1982年10月开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农药管理的一部全面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法规逐步健全起来。

  管理体制

  1997年开始实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开始实行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名词解释

  农药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从性质分,包括化学农药、物理性农药、生物农药、植物性农药等;从防治对象分,包括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从剂型分,有粉剂、粉粒剂、粒剂、乳剂、水剂等。摘自《环境科学大辞典》

  农药环境安全管理

  农药环境安全管理指在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为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所需的管理。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由农业、林业、化工、卫生、环保和粮食方面的专家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符合条件的才准登记;农药生产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环境要求;农药使用要注意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惜物种,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虫害防治,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

  [他山之石]国外有哪些措施?

  美国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美国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联邦环境保护署 (EPA)负责全国农药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农药登记,二是对化学农药公司进行控制;食品和医药管理局(FDA)负责农药残留工作;农业部合作推广局负责全国农药推广和技术培训。州政府农业厅是州农药执法单位,负责全州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农药使用许可证发放、食品质量安全性监督等。

  欧盟

  在化肥和农药的管理上,一些欧盟国家根据农药和化肥的毒性、用量和使用方法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建立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德国就施肥颁布了“施肥令”,规定化学肥料和农家肥的正确使用方法。现在,欧盟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税来控制农田面源污染,例如,欧盟各国普遍采用征收肥料税的办法来减少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氮的排放。

  日本

  日本在农业土壤环境和化肥农药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是这些法规与标准的一大特色。针对农药管理的法规有《农业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法》、《农药取缔法》等,由此确立的农药生产与进口注册管理制度要求,申请注册的农药,必须将毒性试验、残留试验、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试验等结果交农林水产省审核。此外,农林水产省会不定期发布农药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标准等内容,来指导农药的安全与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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