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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拖”安全问题亟待重视


曾志辉 申忠凡

变型拖拉机是指外形类似于低速载货汽车的运输型拖拉机(也称“农用运输车”),由于其安全监管法定权限不明晰,安全隐患日益增多,社会负面影响严重,亟待重视。

需求未减 事故不断

“变拖”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拖拉机结构与性能不断优化的产物。由于其价格较低,特别适合丘陵山区乡村公路和机耕道进行短途农村生产经营与生活资料运输,因此,在南方多个省市都有较强的市场需求。以经济欠发达、仅400余万人的湖南省娄底市为例,2009年娄底市“变拖”保有量约500台,到2014年6月底,已超过5000台,每年增幅在1000台左右,5年增长约10倍。

虽然“变拖”发展由来已久,增势未减,可一直未为其“正名”。农业部将拖拉机分为兼用型和运输型两类,并确认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但没有对“变拖”颁布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变拖”在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都没有合法身份,不能登记上户,监管成了“死角”。

据调查表明,“变拖”的无序发展已成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据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反映,“变拖”在道路行驶中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因事故报表系统没有把农机事故单列,难以统计准确数据。从娄底市县两级主要医院了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中,时有“变拖”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同时,这也从各地商业保险公司拒保拖拉机交强险现象中得以印证。据娄底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反映,由于“变拖”交通事故多,拖拉机交强险产品营销亏损较大,所以,尽管中国保监会一再强调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保拖拉机交强险,但仍时常出现各地商业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变相拒保现象。调研表明,由于“变拖”安全监管缺失,不仅交通事故相对较多,甚至还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如2008年6月29日,在331省道江苏金湖境内,一辆变型拖拉机与一辆五菱面包车相撞,造成11死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监管窘境 有苦难言

200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原来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将公安交警部门拖拉机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时规定变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登记上牌时间延至2008年6月30日。此后,“变拖”技术参数既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不符合《湖南省拖拉机上户目录》,在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都不能登记上户,基本处于非监管状态。

据了解,在娄底市的约5000台“变拖”中,一部分属于无牌无证非法作业,另一部分则被基层农机监理机构违规登记上户。农机监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行政,省市主管部门态度非常明朗,并多次严厉查处违规上户问题。然而“变拖”违规上户问题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购机人强烈要求上户。由于“变拖”的出厂合格证都标注为“大中型拖拉机”,购买人强烈要求农机监理机构为其上户。尽管农机监理员耐心解释,但仍然得不到绝大多数购机人的理解支持。一些购机人当场谩骂工作人员“不作为”,也有购机人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要求解决上户问题。

二是县市区农机监理大队因经费困难有违规上户的内在动因。长期以来,娄底市各县市区农机监理大队财政预算经费严重不足,一直未摆脱靠收费养人的困境。有的县市财政不仅没有安排农机监理执法经费,连政策规定发放的津补贴都要自筹资金。

事实上,如果基层农机监理机构都没有办理“变拖”牌证,那么,所有“变拖”都无牌无证、非法作业,没有任何部门对其具有安全监管职责,安全隐患将更多,社会危害会更大。一些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可非法驾驶,不需接受农机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变拖”不需参加安全技术检测,不需购买交强险,一旦出现事故,善后处理更难。

标本兼治 方能破题

“变拖”的安全隐患严重,令人忧虑,由于涉及法律制度等深层次问题,务必引起国家部委主管部门重视,建议由省级政府领导牵头,召集安委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质监、工商、财政、农机等部门负责人,从法规制度层面研究解决“变拖”安全隐患问题。相关部门须强化社会责任,主动履职,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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