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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人就《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答记者问


 

问:《条例》规定“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对安全检验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中未具体提及收费问题,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拖拉机的农机安全检验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对拖拉机的收费标准作了明文规定,各地要按规定执行。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实施免费安全监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并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经过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免收农机监理费的问题提出了鼓励性意见,即:对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对于农民申请农业机械牌证、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考试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免费安全监理。三是对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一律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这是《条例》的明确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趋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问: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后,如何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您能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吗?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完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系,落实将安全检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保障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活动正常开展。

《办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省份提出,担心地方经费难以保障,建议暂缓制定《办法》。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办法》是《条例》的要求,而且目前的政策环境已趋于成熟。第一,2009年国务院在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时,已经考虑到财政投入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更加明确地规定,加强政策支持保障,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第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宁夏、甘肃白银、辽宁大连市等地,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免费安全检验试点工作,使这项制度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各地应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目前需要各地进一步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抓好国务院要求的落实工作。

 

问:《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各地如何贯彻落实,有什么要求?

答:困难往往与希望同在,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贯彻落实好《办法》,建立农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是《条例》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艰巨而神圣的使命,是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考验。经费保障是实施好《办法》的重要条件。国务院关于“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已很明确。国家层面的政策环境已经具备,农业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目前的关键性工作,就是各地要层层督导,抓好落实。要一层一层督导,一个一个落实。宁夏农牧厅的主管副厅长,一个县一个县地去做政府的工作,就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大好时机,积极争取财政投入,保证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仅要落实好国家购机补贴政策、让农民“买得起”农业机械,而且要通过“管得好”农业机械,使农民“用得好、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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