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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人就《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答记者问


刘玉 李欢欢

近日,农业部发布第1689号公告,公布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农机拥有量急剧增加,农机事故隐患也随之增多。我国农机事故在一段时期内仍处于高发、易发和多发期。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制度,规范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可以有效排查各种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09年,国务院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使《条例》规定的这项职能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对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指导。此外,我国农民机手和农业机械分布在村屯,作业场所在田间地头和乡村,《办法》围绕实地、便民的要求,使农民的农业机械能在就近的安全检验场地得到便捷、高效的安全检验服务,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方式的重要转变,体现了农业机械检验的行业特色和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

 

问:您能简要地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吗?

答:2010年初,我司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展了调研起草工作。2010年9月,邀请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完成了《办法》初稿。2011年7月,联合政法司对江苏、浙江等已经开始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试点工作的地方进行调研,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第一次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0月,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并再次征求意见。第一次有23个单位反馈了138条修改意见,第二次有8个地区反馈了48条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为文字性修改建议和具体操作流程的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后已吸收采纳。12月1日,我司召开第12次司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办法》(送审稿)。12月15日,张桃林副部长和陈晓华副部长签发农业部第1689号公告,公布《办法》。

《办法》共分4章23条,包括总则、检验、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实地检验的方式和执行标准,明确了实施实地检验的机构及经费保障。第二章“检验”,明确了农业机械所有人在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农业机械检验的周期和检验结果的处理。第三章“管理”,明确了实施实地检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农业机械实地检验人员的管理和农业机械实地检验的方式和条件。第四章“附则”,规定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问:农业机械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您刚才也提到了实地安全检验要体现便民的要求,那么所有种类的农业机械都需要安全检验吗,多长时间检验一次呢?

答:《办法》第二条指出了实施实地检验农业机械的种类,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范围相同,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同时,考虑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卷帘机、微耕机等农业机械事故增多的情况,《办法》第二条将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农业机械也纳入适用范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检验工作。

各地农业机械的使用频率以及地理、作物和环境的差异较大,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也不尽相同。《办法》第九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规定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每年检验1次。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具体定期检验间隔没有作统一要求,而是在第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全国通用性强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技术规范。没有全国统一的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安全操作使用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安全检验技术规范。这一规定,使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的结构性能和使用状况,开展有效的安全检验工作。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因地制宜、科学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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