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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的研究(一)


从实践创新分析,在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中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补贴规模(力度)从小到大,补贴机具的种类由少到多,补贴实施范围从部分重点地区到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标准由低到高,补贴制度从建立实施到充实、加强、调整、健全的形成过程。具体表现在:

为什么补贴(补贴目的):2004年,在农业部、财政部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共同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阐明:“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在以后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提升到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的要求,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健全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的新高度。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专项补贴资金提高到长效补贴制度建设和支持保护体系建设的新高度,使我们对为什么补贴有了新的认识,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补什么,补给谁:补贴机具种类由2004年重点补贴以粮食生产为主的6大类机械,逐步扩大到粮棉油作物及特色经济作物、养殖业、林业等的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纳入补贴范围,覆盖农牧渔业生产急需的关键环节所有的农业机械,并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倾斜。在中央补贴农机具种类范围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他类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购机补贴范围。中央补贴机具范围开始不允许各省自行增加补贴品目,在实施中为适应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复杂,各地差异性较大的实际需要,2008年、2009年分别允许各省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不超过5个品目和10个品目的其他类机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范围,实施效果各地反映很好,2010年允许自增范围扩大到20个品目;补贴对象包括农民个人、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进程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倾斜,加大了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的扶持力度;补贴实施范围从2004年粮食主产区16个省(区、市)的66个县及部分农垦农场,扩大到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在加大粮食主产区、南方丘陵山区和血吸虫防疫区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适合牧区、林区、垦区特点的补贴政策;补贴结构中央财政补贴与地方财政补贴统筹安排,合理配合,逐渐形成中央补贴为主导,地方补贴配套补充并兼顾地方特点的补贴规模及结构。

补多少,怎么补: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由2004年7000万元逐年持续大幅度增加到2010年155亿元,7年翻了7.7番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对部分高性能、大马力农机具的单机补贴适当提高了最高限额标准,并进一步突出了补贴重点。例如,2010年,将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大型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到20万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由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组织实施,并有明确分工: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补贴资金实施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及规模、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经销商选择确定、申报、下达、发放程序、工作要求都有明文规定,确立了以“五项制度”为核心的操作办法,即补贴机具目录制、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管制、实施效果考核制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实施中严格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到位,不断改进、健全、完善。在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与之相关或配套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设施相继出台,如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共同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先后发布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管纪律“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的制定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的开发开通,补贴资金启动实施进度和结算办法的改进,补贴效果评价、补贴机制的动态调整,等等,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更加规范,效率不断提高,这一切,标志着中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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