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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拖拉机交强险为何投保无门?


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明确指示,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同时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业务,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江苏省遵循该精神,对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就进行了适当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105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155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700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910元/年。对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的变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在原“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如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但小于或等于17.6KW的变拖,1050元/年;对已领取江苏省拖拉机牌证,不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超标变拖,则合理确定交强险费率标准,如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7.6KW,小于或等于50KW的变拖,1450元/年。

针对旺苍县拖拉机投保无门的尴尬局面,我们建议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安委会协调省保监局,共同调研,也可举行听证,致力寻求机手和保险公司利益平衡点,尽快出台符合四川省实际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在新费率出台之前,有关各方应妥善解决拖拉机投保问题,为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参加定期检验创造有利条件,共同维护当前农机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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