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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拖拉机交强险为何投保无门?

网友投稿  2010-01-30  互联网

何明元 王东

去年8月以来,四川省旺苍县境内的拖拉机,包括2004年5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运输型拖拉机,在县境内几家保险公司都不能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了,致使保险期满的拖拉机不能续保,无法参加年度检验,也导致新购拖拉机不能按照法定时间注册登记。

旺苍拖拉机为何投保无门?

 

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亏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拖拉机登记规定》明文规定,拖拉机办理交强险是注册登记和参加年度检验的前置条件。中国保监会2007年3月23日公布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确定了四川省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兼用型拖拉机(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14.7KW以下60元/年,14.7KW以上90元/年;运输型拖拉机(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14.7KW以下400元/年,14.7KW以上560元/年。旺苍多家保险公司开办拖拉机交强险保险业务后,由于费率较低,而且不能强行搭售其他商业保险,赔付大于收益,也就是说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保险公司亏本。据人保财险旺苍支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2009年交强险赔付310万元,较2008年增加186万元,赔付率高达91%(不含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所以,保险公司便以没有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单,或电脑升级等种种理由,停办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农机部门:多方协调,一波三折

2009年初,旺苍县农机部门在集中开展拖拉机年度检验前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旺苍支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协议:兼用型拖拉机最低保费190元/年(交强险90元,驾驶员意外险100元),运输型拖拉机760元/年(交强险560元,驾驶员意外险200元)。4月24日,该公司却突然停止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致使全县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等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旺苍农机部门立即向省市主管部门汇报,同时报告县安委会。县安委会紧急协调人保财险旺苍支公司,该公司征得上级公司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兼用型拖拉机最低保费290元/年(交强险90元,驾驶员意外险200元),运输型拖拉机1683元/年(交强险560元,三者险1123元)。谁知,好景不长,该协议实施到去年8月,人保财险旺苍支公司又突然中止了拖拉机保险业务。

 

农机安全:隐患严重

拖拉机办理交强险手续,是广大机手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然而,除办理交强险手续外,机手还要办理费用成倍增长的商业险手续。商业险费用的大幅度增长,无庸置疑加重了机手负担,严重挫伤了机手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农机安全隐患也就悄然埋下了:一是那些货源少、修理费用高的机手承受不起高昂的保险费用,索性不参保。即使愿意参保,却因保险公司的拒绝、推诿而无法办理交强险手续。没有交强险手续,就不能参加年度检验,自然造成拖拉机检验率下降,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降低,最终形成“黑”车和带“病”运行。二是降低拖拉机挂牌率。部分农民购买拖拉机已经掏空积蓄,甚至四处借贷。拖拉机买回来后,面对居高不下的保险费用,极有可能不按照法定时间注册登记,而是攒足保险费用后,先投保,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是可能导致机手不依法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逃避农机安全培训。上述三种行为都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禁止和严肃查处的违法行为。机手为逃避处罚,只能夜间经营,或者躲藏在边远村社或矿区经营。长此下去,势必埋下严重的农机安全隐患。这些隐患不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四是拖拉机发生了致人死亡或伤残的恶性事故,由于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往往极其有限,死者或伤残者一旦得不到及时、足额赔偿,最终不得不由当地政府买单;倘若政府不买单,势必引发上访等群体事件,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危害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出路:广泛调研,寻求利益平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但是,保监会根据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费率。如果调整幅度过大,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旺苍几家保险公司之所以先后停止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根本原因是该项业务亏损。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由于交强险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若要继续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保险公司只有要求机手同时办理其他商业险手续,才会扭转亏损局面。

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明确指示,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同时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业务,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江苏省遵循该精神,对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就进行了适当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105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155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700元/年;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910元/年。对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的变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在原“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如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但小于或等于17.6KW的变拖,1050元/年;对已领取江苏省拖拉机牌证,不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超标变拖,则合理确定交强险费率标准,如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7.6KW,小于或等于50KW的变拖,1450元/年。

针对旺苍县拖拉机投保无门的尴尬局面,我们建议省农机局、省农机监理总站、省安委会协调省保监局,共同调研,也可举行听证,致力寻求机手和保险公司利益平衡点,尽快出台符合四川省实际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在新费率出台之前,有关各方应妥善解决拖拉机投保问题,为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参加定期检验创造有利条件,共同维护当前农机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http://farm.00-net.com/nz/nj/2010-1-30/nj_75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