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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挂车不该征收“车购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可以看出,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采取扶持、促进、支持政策的。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启动了多项扶持政策。其中尤其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着实让农民得到了实惠。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拿出40亿元补贴农民购机,目的就是要促进农机化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而税务部门却与国家对农机化扶持政策唱反调,实在是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

四、税务部门的做法偏离中央五个一号文件精神

从2004年至2008年,中央已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把工作的重点锁定在农村。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中央把大力发展农机化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施,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要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走符合国情、符合各地实际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

从以上几个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看,国家对“三农”的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历史性转变。确立了取消农业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以支持农业发展。拖拉机挂车,前已述及,它是农业机械的范畴,是拖拉机的配套机具,与拖拉机配套后成为农业运输机组,是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工具,而不是机动车辆。因此不是国家税收调控的对象。对拖拉机挂车征收车购税,显然与中央“三农”政策相背离,是极其错误的做法。

五、几点结论和建议

1.车购税案让农机监理背上不明之冤,是有历史根源的。这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有很大关系,同时也暴露出农机监理在学法用法方面的缺撼。现在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我们管理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不存在车购税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们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也不存在车购税问题。但一些地方还管理着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给出了界定,目前来看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以免走进另一个怪圈。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一是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一些不明问题明朗化,做好排“雷”工作;二是要注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决不能“以已昏昏,使人昭昭”;三是要及时掌握相关法规,做好研究,以免工作被动,给我们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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