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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挂车不该征收“车购税”


依据该法,拖拉机的登记注册由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农业部据此制发了《拖拉机登记规定》,《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2)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3)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4)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5)拖拉机获得方式;(6)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7)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8)注册登记的日期;(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依据以上法律和法规制发的《拖拉机登记规范》也没有要求拖拉机登记时要交验车购税完税凭证。由此可见,机动车辆登记时要查验车购税完税凭证,而拖拉机注册登记是不需要查验车购税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也没有出现查验拖拉机挂车车购税的要求,而在登记表中,拖拉机与配套的挂车是一起办理登记的。拖拉机及挂车的号牌一式两面,一面悬挂在拖拉机指定位置,另一面悬挂在挂车醒目的位置(就此看拖拉机与挂车也是作为一个整体登记的,而不是“分别登记”。就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拖拉机挂车不涉及车购税,因此在进行拖拉机及挂车同时注册登记时不需要查验挂车车购税。

2.车购税相关规定。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实施。《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应税车辆具体范围注释指出,该《条例》挂车是指“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经我们到车管部门咨询,征收车购税的挂车是与机动车辆分开登记,分别该发单独“挂”字号牌的各种挂车,它属于机动车辆的类别,因此应该征收车购税。而拖拉机挂车与拖拉机同时登记,是一个登记主体,因而不在征收车购税之列。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印证。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这就是说,如果拖拉机与挂车不是分别登记而是“同时”登记的,则挂车不在征收车购税之列。另一方面从该《通知》看,税务部门有自行扩大车购税征收范围之嫌,应该属越权行政的一个无效文件。这是因为《车购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可见,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权限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扩大征收车购税范围的文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这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机动车辆,即《条例》规定只对机动车辆征收车购税(汽车的挂车属此类);二是“分别”登记,拖拉机与挂车登记时是同时登记而不是“分别”登记;三是《条例》中没有变型拖拉机一说。因此各种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挂车不属于车购税征税范围。

三、对拖拉机挂车征收车购税的做法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精神相悖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从200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指出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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