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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农机监理工作中的尴尬事


张砚清 李宏刚 许惠宏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农机监理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如果农机安全得不到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实现,人们就无法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得到的财富也得不到保护,甚至于付诸东流。

近几年来,农村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为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各种农机购置补贴也使得农村的机动车辆逐年增多,加之农村水泥道路的“村村通”极大的改善了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然而,由于大部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认识模糊,对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配套农机具的普遍使用缺少安全认识,致使农业机械检验率和驾驶员审验率偏低,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章拉人、超载超速、逾期不检不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据不完全统计,吉林省梅河口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有量约为20000余台,而实际登记注册的不足5000台,注册率不到25℅。

“道交法”实施以后,农用运输车(现在改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落籍、考证、检审、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都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结束了由农机部门长期委托的局面,并且明确授予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登记、注册、考证、检审工作职能,特别是农业部42号、43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农机管理工作。2007年1月1日,新《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施再次明确了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行使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职权。尽管“道交法”的出台,使农机监理执法权限缩减,但她首次将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加之地方法规的实施使农机监理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新形势下,高效、有序的开展农机监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尴尬。

一、执法

“道交法”虽赋予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农机部门的检查、处罚、管理权。而“许可法”第61条中又明文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似乎两法间又有些相悖,但依照“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与特别规定”,而“道交法”就是对道路交通的“特别规定”,好在《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对农机监理机构监督检查职责有了说明,但“下位法毕竟还是应该服从上位法”,农机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多少会有些“不硬气”。另外,从2004年5月1日以后,农机监理才真正和公安交警一样,成为名副其实对各自管理对象安全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能是由于历史原因吧,农机监理的地位始终不及公安交警,无论是在政府机关里还是在农村百姓中,农机监理仿佛比公安交警矮半截,特别是在纠正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是对农机监理执法不屑一顾,加之在农机法规中没有像公安交警那样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个别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对农机监理执法不但不配合反而采取谩骂、围攻、甚至于拳脚相加,使农机监理上路执法十分尴尬。

二、装备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的公布,规范统一了农机监理的标识和服装标志,大大提高了农机监理的社会威望和工作效率,但是却一直没有统一服装的款式和颜色,造成各地区农机监理服装颜色深浅不一,款式各不相同。农机监理公务用车也是不近一样,有配挂警灯的,有挂“监理值勤”标牌的,“模样儿”各不相同,不能像公安、公路那样统一规范,一目了然。笔者就曾遭遇过这样一件事情,乘坐一监理公务用车到某地开会,路遇一交警值勤,被查问,“你们也准许悬挂警灯?”当我们出示由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时,他还在琢磨我们的“许可证”的真伪,着实让我们尴尬了好一会儿。

农机安全检测是农机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测结果直接影响着农机的作业安全,然而目前各县(市)级农机监理部门大多都还靠人工检测,“眼看、耳听、手摸、脚踏”的检测手段很难发现隐患,早已经不适宜现在农机监理工作的新要求了。但是,由于县(市)级政府对农机监理站工作投入不足,仅能靠业务工作收取的费用办公,所收取的检验费由于缺乏先进的检测手段、设备,只能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半收取。以驾驶员考试费为例,需要向本级财政缴20℅、地区级业务部门缴25℅、省级业务部门缴10℅,余下的45℅除去燃油、差旅、宣传、水电等等各项费用就所剩无几了,根本没有能力增加配套检测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等其他装备,造成农机安全监管技术手段滞后,使农机监理工作陷入尴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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