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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农机监理工作中的尴尬事

网友投稿  2009-03-06  互联网

张砚清 李宏刚 许惠宏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农机监理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如果农机安全得不到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实现,人们就无法专心致志地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经得到的财富也得不到保护,甚至于付诸东流。

近几年来,农村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为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各种农机购置补贴也使得农村的机动车辆逐年增多,加之农村水泥道路的“村村通”极大的改善了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然而,由于大部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认识模糊,对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配套农机具的普遍使用缺少安全认识,致使农业机械检验率和驾驶员审验率偏低,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章拉人、超载超速、逾期不检不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据不完全统计,吉林省梅河口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有量约为20000余台,而实际登记注册的不足5000台,注册率不到25℅。

“道交法”实施以后,农用运输车(现在改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落籍、考证、检审、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都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结束了由农机部门长期委托的局面,并且明确授予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登记、注册、考证、检审工作职能,特别是农业部42号、43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农机管理工作。2007年1月1日,新《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施再次明确了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行使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职权。尽管“道交法”的出台,使农机监理执法权限缩减,但她首次将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加之地方法规的实施使农机监理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新形势下,高效、有序的开展农机监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尴尬。

一、执法

“道交法”虽赋予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农机部门的检查、处罚、管理权。而“许可法”第61条中又明文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似乎两法间又有些相悖,但依照“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与特别规定”,而“道交法”就是对道路交通的“特别规定”,好在《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对农机监理机构监督检查职责有了说明,但“下位法毕竟还是应该服从上位法”,农机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多少会有些“不硬气”。另外,从2004年5月1日以后,农机监理才真正和公安交警一样,成为名副其实对各自管理对象安全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能是由于历史原因吧,农机监理的地位始终不及公安交警,无论是在政府机关里还是在农村百姓中,农机监理仿佛比公安交警矮半截,特别是在纠正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过程中,常常是对农机监理执法不屑一顾,加之在农机法规中没有像公安交警那样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个别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对农机监理执法不但不配合反而采取谩骂、围攻、甚至于拳脚相加,使农机监理上路执法十分尴尬。

二、装备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的公布,规范统一了农机监理的标识和服装标志,大大提高了农机监理的社会威望和工作效率,但是却一直没有统一服装的款式和颜色,造成各地区农机监理服装颜色深浅不一,款式各不相同。农机监理公务用车也是不近一样,有配挂警灯的,有挂“监理值勤”标牌的,“模样儿”各不相同,不能像公安、公路那样统一规范,一目了然。笔者就曾遭遇过这样一件事情,乘坐一监理公务用车到某地开会,路遇一交警值勤,被查问,“你们也准许悬挂警灯?”当我们出示由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时,他还在琢磨我们的“许可证”的真伪,着实让我们尴尬了好一会儿。

农机安全检测是农机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测结果直接影响着农机的作业安全,然而目前各县(市)级农机监理部门大多都还靠人工检测,“眼看、耳听、手摸、脚踏”的检测手段很难发现隐患,早已经不适宜现在农机监理工作的新要求了。但是,由于县(市)级政府对农机监理站工作投入不足,仅能靠业务工作收取的费用办公,所收取的检验费由于缺乏先进的检测手段、设备,只能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半收取。以驾驶员考试费为例,需要向本级财政缴20℅、地区级业务部门缴25℅、省级业务部门缴10℅,余下的45℅除去燃油、差旅、宣传、水电等等各项费用就所剩无几了,根本没有能力增加配套检测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等其他装备,造成农机安全监管技术手段滞后,使农机监理工作陷入尴尬状态。

乡镇农机站经过几次机构改革、撤并后,固定资产大多“流失”,已经没有了什么服务项目,人员经费归乡镇财政供给,他们一方面要从事乡镇中心工作,一方面又要从事农机的各项工作,所代为县(市)收取的检验费用需要全部上缴,而所辖的农机分布面广、量大,机主变换频繁,加上没有固定配套的公务用交通工具,自身也没有办公经费,工作起来根本没有积极性,导致乡镇农机监理工作开展不畅,甚至于停滞。而县(市)农机监理部门又不能对其给予实质性的扶持和制约,所以部分县(市)多半只能靠农机监理站单兵作战,造成农机监理工作十分尴尬。

在信息化装备方面,尽管大多数县(市)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办公,可是业务部门间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间联系沟通的也不及时,致使有些拖拉机驾驶员的驾驶证在外地或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后,回本地又谎称丢失申请了补发,造成机手逃避惩处,变相放纵了他们的违章违法行为,使农机监理工作开展的十分被动。

三、保险

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后,农机监理机构凭保险凭证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相关业务。可是由于多数县(市)农机监理站所面对的管理对像90%为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农民把自家的拖拉机“当牛使,压地头”,根本不愿意投保,自然拖拉机的注册、年检等业务量也随之降低,造成大量新购拖拉机“黑车非驾”现象增多。另一方面即便是拖拉机参加了投保,在农机作业时并不一定是固定投保人(驾驶证持有者)操作,一旦发生事故,驾使操作人如果是无证驾驶(农忙时多数农户为家庭成员共同生产或农户间自愿联合互助)保险公司则依据相关条款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造成农民误认为保险费是白白交纳了。而在田检路查过程中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农机监理处罚权,对于未参加保险的拖拉机也只能是说服教育而已,对拒不参加保险的,既不能扣车也不能罚款,使农机执法也很尴尬。

四、建议

1、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成立公安农机联合执法队(管理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的控管能力(目前梅河口市各乡镇公安派出所都有协管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的职能),这样既能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短缺,又能解决农机监理执法手段弱化和上路执法“不硬气”的问题,优势互补,共同提升两个部门的执法能力。

2、努力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建立农机监理经费保障机制,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监理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加强监理规费的收缴和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有计划的配备监理装备为农机监理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为契机,申请国家农机装备的购置补贴,使农机监理装备早日普及和配发,促进农机监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

3、建立乡村农机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起村级安全网。定期加强村级农机安全员的培训,特是对农村村干部和农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必要的法规培训,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先行者,从而带动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使农机业户从被动接受监督转变为主动要求被管理,从源头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实现县、乡、村三级安全网络,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传单广泛开展农机安全法规的宣传。法规的出台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它只是给执法人员提供了法律支持,如果管理对像不了解、不支持、不执行,这部法规的贯彻执行就很难开展,所以宣传是农机监理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还应加强同交通、运政、安监、新闻等有关部门的联络,使他们也知道农机的法律法规,扩大农机监理的影响,让全社会了解农机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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