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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3.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密切跟踪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适时加强政府调控,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努力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加强“北粮南运”、新疆棉花外运协调,继续实行相关运费补贴和减免政策,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把握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时机和节奏,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防止部分品种过度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5.加大力度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根据主产区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产粮大县奖励补助等资金,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引导产销区建立利益衔接机制,促进主产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加快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以主产区重点县(场)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进一步强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各地区都要承担本地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产销和市场调控责任,逐级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国有农场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生产。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落实国家扶持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东北和内蒙古优质大豆、长江流域“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制定实施全国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适宜地区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加快培育推广高产优良品种。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启动长江流域、黄淮海地区棉花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优势产区发展糖料、马铃薯、天然橡胶等作物,积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

7.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增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投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养殖场用地等政策。加大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实施力度,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扩大渔港、渔船航标、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规模,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

8.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抓紧出台食品安全法,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配套规章制度,健全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扩大农产品和食品例行监测范围,逐步清理并降低强制性检验检疫费用。健全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促进饲料产业健康发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对上市产品实行批批自检。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征信体系。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兽(渔)药行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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