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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型拖拉机的管理:不应出现管理空档》一文的商榷


因此,我们呼吁农机安全监理战线的同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勿混淆视听、以讹传讹,狭隘地从部门经济利益出发,歪曲、谬解法律条文,以至于执法违法,损害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形象。

有些地方打着农民需求、为农民服务的旗号,违法为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核发拖拉机牌证,谋取私利和部门利益,难道公安部门为农民核发牌证就不是为农服务吗?农民真正需求的究竟是所谓的“变型拖拉机”本身(其本身应和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是一物),还是挂上拖拉机牌证后偷税、逃费带来的利益?正是由于某些农机部门的执法违法,才导致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管理上的混乱,如果说个别地方的公安部门对非法外挂、套挂拖拉机牌照的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查处力度不大,则正是“疯草理论”在变型拖拉机管理问题上的实践。稻田里出现杂草时,为防止伤害秧苗,农民不是立即将其拔除,直到其疯长并高于水稻时,才将其拔除,大量的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上拖拉机牌照正是道路交通安全体系中的“杂草”。今年以来,云南临沧“3.23”事故、贵州黔南布州贵定县“5.15”事故、江苏金湖“6.29”事故,正是这颗“杂草”疯长所付出的代价,为了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该下决心彻底拔除这颗“杂草”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农机安全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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