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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型拖拉机的管理:不应出现管理空档


孟彬 祁长春

近日,笔者乘出差之际,走访和调查了安徽、河南、江苏等省地变形拖拉机管理情况,发现对变形拖拉机的管理在河南省出现了空档。

究其原因:一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认定变形拖拉机属于拖拉机,归属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管理;二是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认为变形拖拉机功能如汽车,乘坐舒适、速度快、载量大,不属于农机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笔者认为,变形拖拉机归属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其理由如下:一是从拖拉机发展史上来看,变形拖拉机属于拖拉机技术更新换代产品。50、60年代,拖拉机在中国大地上刚刚起步,产品有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主要从事农田作业,机手作业饱受风吹日晒、雨淋、冷冻之苦;70、80年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拖拉机也发展有小型、大中型拖拉机、收割机等,其功能也逐步由农田作业向储运、机械加工、农田水利开发等领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拖拉机功能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拖拉机种类也多种多样,如大中小型拖拉机、小麦(玉米)联合收割机、棉田高地隙拖拉机、集材式拖拉机和工业用途拖拉机等等,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们对拖拉机技术装备要求越来越高,变型拖拉机便应运而生。故此,乘坐舒适、速度快、载量大、经济效益可观的变形拖拉机成为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总而言之,变型拖拉机也仅仅是拖拉机的更新技术换代产品而已;二是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变形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管理职权。由此可知,管理拖拉机既是法律赋予农机主管部门的权力,也是农机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中国保监会明文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对拖拉机入户必须办理“交强险”。同时,又确定了发动机同底盘在一体的变形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费率,进一步认定了变形拖拉机属于农机部门管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机械化是各级政府和农机部门的责任,不管从拖拉机发展史,还是从法律上来看,变形拖拉机仅仅是拖拉机“豪华”的换代品,仍属于拖拉机,更属于农机主管部门管理范畴。那种以“速度快、载重量大、装备豪华”为由,把变形拖拉机管理拒之门外。其实说白了,还是因为变形拖拉机风险大、责任强,搞不好会引火烧身,还不如一推了之为好。为此,笔者呼吁农机部门克服畏难情绪,以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于民为己任,莫让“古人白马非马论”再次重演,切实履行其管理职权,不要让作为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的河南省在对变形拖拉机管理上出现空档!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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