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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锦耀:加强维修管理 发挥保障作用 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农机维修业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农机维修能力和质量,是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总结近十年来农机维修业发展的成效,深入分析农机维修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农机维修工作,是我们当前的重要工作。

一、认真总结,充分肯定农机维修业发展取得的成效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机维修业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不断进步。20世纪50年代初期,国营拖拉机站开始设立维修保养车间,承担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小修理、临时性修理和维护保养等任务,农机维修业开始起步。6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建设公社农机修配厂,农机维修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基本满足站、队中小农具的维修和小配件生产的需要。进入70年代,按照毛主席“每个县都要有农机修理制造厂”的指示和国务院“尽快做到大修不出县、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队”的要求,全国普遍建成了县农机修造厂,形成了农机修理、旧件修复、配件生产供应三条线,并积极帮助扶持社、队农机修理网点建设,培训维修技术人员,形成了县、社、队三级农机修造网络,农机维修业进入了大发展时期。80年代中期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户营农机迅速发展,农机维修网络的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县农机修造厂逐步转为农机制造厂,农机维修任务由乡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维修专业户和农机生产企业承担,农机维修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步伐加快。1984年,国家制定了《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农机维修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有力地促进了农机维修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维修管理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了以《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为核心的农机维修管理制度。2006年,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机维修业发展进入了依法促进,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回顾总结改革发展的历程,农机维修业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中不断发展,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机维修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步伐明显加快,农机维修业的所有制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改革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农机维修体系快速发展。当前,承担农机维修服务的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机维修业户开办的农机维修网点;二是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三包”和售后服务组织;三是部分汽车修理点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一个遍布城乡、多种类型、不同等级的农机维修网络已基本形成。截至2006年,全国农机维修网点达到24万个,与十年前相比,增加了25%。农机维修从业人数达到51.8万人。

(二)农机维修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强化农机维修业队伍建设,顺利完成了农机维修工人技术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并轨,逐步健全了以农机维修为主要内容的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制度,开创了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良好局面。“十五”以来,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省份由几个发展到现在的30个,每年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数量由不足1000个,增加到现在每年近10万个。截至目前,农机行业累计鉴定、核发证书超过40万个,连续四年位居农业部各行业之首,占农业部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总量的三分之一。尤其是通过贯彻落实农机修理工就业准入制度,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农机维修人员达到8万人,农机维修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显著提高,为农机维修业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技术基础。

(三)农机维修法规逐步完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明确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机维修管理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各省市区制定的农机管理、农机化促进条例也都对农机维修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六部委公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7个与农机维修相关的标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实施,加快了农机维修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步伐,为农机维修业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2006年以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机维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开展农机维修网点的调研摸底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换发工作,维修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了农机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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