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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


  本报讯 7月1日起,《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为黑土地保护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应用及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棕壤、白浆土、水稻土等土壤类型。

  《条例》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应用作出了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和销售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监督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完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应当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条例》规定了应当进行财政补贴的黑土地保护措施范围: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轮作,休耕,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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