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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使用现状堪忧


  对此,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植物保护界专家表示,除政府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大力推广高效农药施药器械外,还应从法律层面来推动我国病虫害防治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植保防灾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致使防治行为不规范,随意防治、不防治、乱防治等问题日益突出,常常造成防控效果差、灾害蔓延快、农田污染重、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等不良后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保专家如是表示。

  他说,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致使防控工作职责不清、体系不全、队伍不稳,保障措施难以到位,防灾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局面。

  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专家则告诉记者,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种类多、面积大、损失重,事关13亿人吃饭和9亿农民持续增收,其防治工作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投入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

  “以玉米螟防治为例,有的领导很重视,就有防治经费支持,一旦换了领导,支持政策就没有了。”上述中国农业科学院专家说。在东北地区,玉米螟被称为 “哑巴灾”,是制约玉米高产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也落后于世界许多国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相关专家介绍说,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农作物病虫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日本、印度等国早在1950年、1985年就颁布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法》,美国1990年颁布了《植物保护条例》,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越南、哈萨克斯坦、蒙古国、尼泊尔、韩国等国也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规。而中国却没有颁布相关法律。

  “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是一项公益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很强的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病虫害信息发布和防治行为。”专家们表示,尽快研究制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再经过几年努力,上升为《植物保护法》,对于规范和保障农作物病虫灾害防控工作,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外经验值得借鉴

  作为我国农药使用技术推广部门的负责人,邵振润曾先后赴美国、加拿大和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

  据他介绍,美国和欧盟等植保法规对农药的使用管理较为严格。如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资格证书,农药使用者资格证书一般分为从事有偿服务的商业用药资格证书、个人使用的非商业用药者资格证书、防治建筑物害虫用药个人资格证书和防治建筑物害虫公司资格证书等4类。如美国只有通过州农业厅组织的有关资格考试,才能获得上述4类资格证书,并且规定每次使用农药时都必须作记录,并在田间设置警示标志。

  而加拿大政府对农药的使用管理与执法也是非常严格。早在193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就通过了 “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即PCP法),并在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特别强调健康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使农药产品登记系统对公众更加透明及便利。所有农药产品必须在该法案下登记注册才能在加拿大销售和使用。

  除“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外,其他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农药的管理,如联邦政府的食品药品法、肥料法、农药残留赔偿法、饲料法、渔业法、候鸟保护法、危险品运输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等。

  PCP法由联邦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执法,州法律主要针对已登记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而且,州法律可以更严格,如2009年安大略省颁发的“景观农药使用禁令”,规定只能用生物农药及低风险农药,以保护邻居、儿童和老人,以及降低地下水、生活环境等非必需用农药的危害和污染风险。

  此外,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1987年立项,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培训计划项目,针对农药销售人员和农药使用者进行培训,农民须持证上岗使用农药,否则罚款250—350加元。安大略省政府从1991年开始,依据农药管理法,对从事农药买卖和使用的有毒农药类的使用操作者进行强制性培训,必须完成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该省农药安全使用教育培训为永久性计划。目标是促进安全高效使用农药,保护环境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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