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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草甘膦(双甘膦)企业环保核查申请结束


关键词:草甘膦
第一批草甘膦(双甘膦)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工作已经于7月30日结束。9月30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环保部,环保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这次环保核查是由行业内龙头企业推动,得到了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国家环保部有关部门的支持。我国有草甘膦生产企业近200家,总产能超过100万吨/年。2012年总产量逾40万吨/年,约占世界总产量 50%,出口实物量55.83万吨,其中原药出口量22.25万吨。目前国内草甘膦生产企业近200家,产能严重过剩,企业间恶性竞争严重。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降低生产成本,致使草甘膦行业出现了事实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国家环保部决定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鼓励先进企业,抑制落后企业,规范企业竞争。

  这次核查的程序,第一个环节是企业自查。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个环节是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环保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个环节是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环保部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环保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这次核查的内容,一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具体查如下七个方面:(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重点是未批先建、审批级别、久试不验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是否逐一得到落实等。(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是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项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尤其是地方要求的特征污染物。(3)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治理工艺技术是否可行,环保设施是否齐全并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是否执行了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计划。是否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续的在线监测数据等。固体废物是否规范收集、贮存(暂存)、转移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重点查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4)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5)实施清洁生产情况。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是否通过评估验收;是否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披露企业环保信息。(6)环境违法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是否因环境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存在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且尚未解决。(7)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设施、物资是否齐备,是否定期培训和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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