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5/2004-10-23/22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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