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农药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农药行业标准 抽样 检测 质量标准 污染物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