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明白纸、告知书等途径,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对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人员证书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必须通过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切实做到各地执业兽医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及时将执业兽医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违法行为、诚信记录等信息录入系统,不断提高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严格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曹翠萍
电话:010-59193371、59191691(传真)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附件1.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动物诊疗机构)
2.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执业兽医)
3.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违法案件查处)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附件1
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动物诊疗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
序号
地市
清理整顿前辖区 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清理整顿后辖区 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清理整顿期间证书管理情况
核发
注销
吊销
动物医院
动物诊所
动物医院
动物诊所
动物
医院
动物
诊所
动物
医院
动物
诊所
动物医院
动物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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