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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njhsajc@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880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政法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邮编:100125

  请于2010年10月29日前之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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