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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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