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与建设,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被许可人执行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情况等。
《办法》规定了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书面监督检查由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报国家林业局核查,实地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实地监督检查的措施包括: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等。
实地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提交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的实地监督检查,应当自检查结束10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
国家林业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公开举报方式,并及时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面积、四至范围、隶属关系、被许可人和公园名称;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公众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等。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
《办法》特别规定,对风景资源质量下降且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要求,或者其他不具备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予以撤销。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将以适当方式公开,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撤销、注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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