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江都籍农民工居某的亲属终于拿到20.5万元赔偿款。
今年6月15日,居某等3人到陕西省定边县一家汽修厂打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居某等吃住均在企业,企业为他们办理了集体意外伤害险。
8月14日中午,居某在企业用餐时突然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诊断为猝死。事故发生后,当地治安大队与居某原籍地司法所取得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天就赶赴定边,介入调处。
企业与居某家属争议的焦点在于居某的死亡是否属工伤。企业认为居某属意外死亡,只同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居某亲属5万元补偿。
法律援助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及在工厂有效管理范围内死亡都应属工伤范围,按照工伤理赔偿标准,厂方应承担各类赔偿40余万元。同时指出厂方未给职工办理劳动保险,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8天的协商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居某生前所在企业赔偿居某家属各类费用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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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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