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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报废低速货车 每辆补贴三千元


本报讯 记者 史惠芳

  为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落实力度,财政部昨日下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操作细则规定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主要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等。根据细则,农民如果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而如果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同时,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三轮汽车每辆2000元、低速货车每辆3000元的标准给予报废补贴。此外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如果购买的为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按照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如果是购买摩托车的,则执行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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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6-11/9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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