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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低保新规定:低保“有效期”一年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戴辉 通讯员袁悦报道:昨日,省民政厅重新制订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对低保的准入条件、申报程序、保障期限进行部分调整。

  首先是准入条件有调整,由以前强调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社区不再直接受理低保申请,更改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新规程规定,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即一次享受低保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

  此外,新规程规定,按照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可相应实施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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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5-05/90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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