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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报讯】(记者 滕礼 实习生黄冠群)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办法》规定为其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对于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但却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办法》明确了建筑农民工参加工商保险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在参保形式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作为工程造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而农民工个人则是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里,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并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而对于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则由建设单位代扣并代缴工伤保险费。另外,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在具体的参保费用上,以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参保。对于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整体缴费水平要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则按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标准缴费。

  在参保时间上,以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而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则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则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方案》还强调,在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时,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而对于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在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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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09-03-12/90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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