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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7〕1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8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2008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94100 黑龙江省 16000 云南省 4850 厦门市 1100 河北省 650 西藏 4000 吉林省 12600 四川省 18000 大连市 14000 福建省 1000 陕西省 3850 内蒙古自治区 3200 山东省 2300 辽宁省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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