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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区“三老”人员补贴政策得民心


为切实解决西藏农牧区“三老”(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人员的生活补贴,2006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农牧区“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一年来,受惠人员反映良好,社会效果显著。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文秋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三老”人员实施补助,政策性很强,对稳定农牧区党员和村干部队伍、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西藏农牧区“三老”人员大都是1959年或1965年前参加工作、加入中国共产党、被评为劳模的老功臣。他们在西藏民主改革、平息叛乱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为西藏的稳定和发展,为农牧区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批老同志虽然都是西藏革命和建设的功臣,但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他们从来没有向组织上提过任何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情况,专门制定农牧区“三老”补贴政策,让这些老同志感受到党的关怀,感受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政策实施一年来,受惠“三老”人员及时得到了补贴,社会效果明显。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孙强向记者介绍说,农牧区“三老”人员补贴政策实施后,对受到补贴的约2000人当中的部分人员进行了走访。“三老”人员对自治区党委、政府这一亲民政策拍手称好,称该政策让他们充分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细致关怀。他们纷纷表示,要在有生之年多为基层做些基础性工作,为基层干部当好参谋,贡献余热。

  “三老”人员补贴对象:

  老党员:1965年8月31日(含)前入党的农牧民党员;1965年9月1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牧民党员。

  老干部: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一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

  老劳模:曾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民族团结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牧民。

  补贴标准:

  老党员:1959年3月20日(含)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每人每月30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9月1日以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党龄满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牧民党员,每人每月100元。

  老干部: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一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每人每月100元。

  老劳模:国家级劳模每人每月15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00元。

  同时具备“三老”双重身份或三重身份的人员和多级授予劳模等称号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三老”人员去世以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费1000元,由县(市、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所需资金由各地(市)、县(市、区)分级承担,自治区财政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标准计发的“三老”人员生活补贴,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韩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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