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分工与工作机制
(一)压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种业市场监管方案,规范样品管理,健全重点作物分子指纹数据共享平台。组织明察暗访,对重点地区、关键物种、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推动种业监管信息公开,对省级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协调处理省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省份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重点对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抽查。
地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检查监督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
(二)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案件主办省需其他省协查时,应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省应予积极配合。协查公函应同时抄送我部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将督促检查并视情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开展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新冠疫情风险等级,充分考虑本地疫情防控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桑蚕种采取统一抽查检测的方式,3月底前结束,并于4月底之前报送抽检结果。种畜禽质量检测任务于5月前下达,各承担单位负责样品的抽取、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反馈并确认检测结果等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部质量检测工作并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分别承担本级农作物种子种苗监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畜禽监管和桑蚕种质量监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于3月底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请于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种业管理司,报告应附由本省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2—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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