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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氯化钾与氯化铵试运行电子盘交易


第八条 氯化钾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吨。
第九条 本交易所根据交易商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最大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氯化钾单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为100000吨,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元/吨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金是交易商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履约担保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履约担保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履约担保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氯化钾品种交收产品要求如下:
1、商品外观要求为白色粉末状或结晶状;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氯化钾国家标准GB6549-2011》优等品质量标准;
3、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不低于62%,水分(H2O)质量分数不高于1%;
第十三条 本交易所氯化钾品种实行港口交收,交易商凭指定交收港口出具的《提货单》(货权人为本交易所指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或类似凭证及权威检验机构(如CCIC、SGS等)出具的品质证书复印件注册电子仓单;电子仓单注销时,本交易所协助持有人转换为港口出具的《提货单》(货权人为电子仓单持有人)或类似凭证;
 4、本交易所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产品包装
氯化钾包装为吨包,50kg袋装(应符合GB-8569的有关规定)可替代交收,不进行价格调整。交收过程为指定港口出具的《提货单》或类似凭证。
第十五条 仓储费
以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界,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产品有效期: 到港日起12个月以内。
第十七条 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氯化钾。
第十八条 实物交收最小交收量50吨,50吨以上部分以10吨的整数倍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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