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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剂和肥料必须“分家”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标准。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2.4-D、脱落酸、萘乙酸、氯吡脲、烯效唑、吲哚-3-乙酸、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相信国家对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监管会越来越严。肥料与调节剂的结合是违法违规的,必须分开。

  事实上,在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一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要肥料里添加了农药,就进入农药管理的范畴,如未取得正式登记,将被认定为假农药。有些违法产品好认定,也有些难以确认。

  第一,宣称具备“营养调节”功能。传统肥料产品中的营养元素不具备植物调节功能。一些厂家尤其是叶面肥厂家偷换概念,将调节剂成分称为“BR”“DA-6”等,称其为特殊功能因子。

  第二,宣传具有膨果、控旺、控梢等功能。这种产品基本都添加了膨大剂和控旺剂,这也是最常见也比较容易认定的。而有些产品具有促生根、促转色等功能,则很难判别是否添加了调节剂。

  第三,添加目前国内尚未登记、缺乏检测标准的农药成分。这是依靠新技术钻空子,添加成分没有登记,且结构和检出标准均属未知,有关部门也是无从防起。

  第四,检测费用高,监管难以落实。肥料中添加调节剂的成分含量很少,监测成本偏高。农户、经销商既使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但查证确认难度太大,后期维权更是难以推进。

  对肥料中添加调节剂的监管,很难从使用者、销售者向上倒推实施,更经济可行的是方式是监督生产企业自律。

  此次相关标准的公示,正是一次警告。相信随着市场规范化、检测技术普及,监管会更严格且可执行。违规企业的违规成本会不断增高。

  □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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