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种植户陈某、林某和朱某比较郁闷,他们在胡某经营的化肥农资店购买了化肥,使用后却发生作物大面积死亡的情况。
三人认为,胡某提供的化肥有问题,要求赔偿。胡某却表示,自己经营化肥店已经20余年,化肥由正规厂商供应,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胡某还特意将卖给三个农户的化肥交到专业部门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正常。
不久后,当地调解员介入该起纠纷。调解员调查分析,可能因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作物死亡。农户表示,并未存在过量使用的情况。后来,农资店老板胡某找到调解员,他说,化肥使用需要尽量保持通风,可能是因当时连日阴雨,大棚长时间覆膜导致棚内空气不流通,温度升高,导致作物大面积死亡。农户们对胡某的说法表示认可,但也提出,胡某当初并没有向农户说明相关情况。
调解员表示,胡某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过调解员讲理说法,最终,胡某向三家农户共赔偿34600元。(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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