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任务重、难度高,身处改革一线的基层党员干部责任和压力都很大。中央多次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重庆市梁平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容错纠错机制,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澄清保护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营造宽容错误、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了各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消除了庸政、懒政、怠政,有力推动了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从实际效果看,各项机制运行顺畅,达到了预期目的,具有较强的借鉴与推广价值。
一、坚持三条容错纠错原则
一是鼓励担当、支持创新原则。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努力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创新创业氛围。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原则。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指示精神,实事求是区分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三是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分析发生的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合理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二、明确八种容错免责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前提下,符合八种情形之一的,适用容错免责:一是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的;二是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证据的;三是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出现偏差,有利于全区发展大局的;四是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五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是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七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八是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容错免责情形的。
三、规范三步容错免责程序
一是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核实。区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对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步意见。三是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认定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并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
四、采取四种容错免责办法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在四个方面予以免责:一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征求廉政意见时,不作负面评价;三是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四是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五、落实三条纠错防错措施
一是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党组织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每半年对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三是对同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六、建立三项澄清保护制度
一是公开澄清制度。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党章和党纪政纪以及政策规定,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被错告、误告或者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当面告知、书面通知等方式予以公开说明,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不实反映(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或交流中不受影响。二是诬陷扰乱者处理制度。对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陷害、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对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积极协调政法机关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司法途径妥善处置。三是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进行探索和有较大突破的工作,要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须具有风险评估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建档,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纠错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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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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