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各类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以及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成为流转土地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后,如何平衡发包方、承包方和受让方关系,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也是“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一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明确国家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经承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二是合理平衡各方权利关系。明确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用用途等法定情形的除外。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且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些规定,既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又规范土地经营权人的行为。三是赋予受让方再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以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四是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为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需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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