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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制化


    本报记者李秀萍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翻开新一页。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为何此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何宝玉表示,这次修改法律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与创新经验,并上升为法律。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更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修改的法律作了哪些新规定?何宝玉介绍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农户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他进而解释说,从目前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总体上看,我国的城镇化、农民市民化都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要有历史耐心。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头戏,那么修改后的法律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置”的呢?杜涛介绍,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实现方式,在第9条中作了基本规定,由此引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二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三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四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是如何体现党中央精神的呢?杜涛介绍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还包括草地和林地,其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也相应延长。

    新法落地会有怎样的配套政策措施?孙邦群表示,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明年拟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农业农村部要和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作一个标准的法律释义,对于一些新内容、新重点,要让老百姓知道,让从事这项工作的党政领导学通弄懂。二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新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能够按照土地承包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宣传的同时,农业农村部还计划开展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

    同时,孙邦群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法律,会尽快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一方面,农民还有担心、顾虑,在稳定承包权上,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一些收尾工作。这项工作历时5年,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要继续做好做实,真正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另一方面,新法规定的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这个制度要具体出台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同时,结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方面要研究具体的配套政策,拿出具体的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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