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手段的调整探索。在浙江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探索德治、自治、法治手段的进行组合式治理。弘扬农民的传统美德、培育农民公共精神,通过德治降低自治、法治的成本。在多种治理手段中,以自治为体,德治和法为用,能够自治解决的自治解决,不能自治解决的通过法治解决,探索德治、自治、法治手段结合的治理新体系。
治理层级的调整探索。经济的复杂性、社会的多元性,传统“乡政村治”,特别是以村庄为单元的治理可能无法适应地方的需求。广东的清远、湖北的秭归、广西的宜州等地,开始探索选择适应的自治单元,寻找同质性群体、利益相似的区域,鼓励小单位自治。特别广东清远将自治下移与层级整合结合起来,即将自治下移到利益相似、同质性强的自然村,在原有村庄层面整合自治、行政、经济资源建立公共服务中心,前者保证自治的有效性,后者保证行政与服务的规模性。
治理理念的调整探索。传统的治理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被动解决,二是外部解决,即农民很少参与,依赖村“两委”解决治理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外部被动式治理已经无法适应农村治理的需求。因此,广东的云浮、福建的海沧推进共同缔造,实施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评的治理方式,即村庄的发展、建设和治理不仅仅是村“两委”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是农民自已的事,创新了乡村治理模式,从管理转向治理,从行政转向自治。
记者:巨变乡村的治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邓大才:乡村治理应尊重农民权利、尊重农民自治、提供多元参与平台、机制,同时保证国家行政和服务应有的调节力度,以法治为本,自治、行政、服务护航。鉴于此,我认为,中国乡村治理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行政与自治。随着国家对农村行政治理力度增强,公共服务增多,基础设施投入增多,国家对乡村治理的介入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因此逐渐打破了改革初期的“乡政村治”格局。处理好行政与自治、服务与治理的关系,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直接进入原则,国家能够直接与个人和家庭发生关联的,可以依法直接关联;二是行政自治化的原则,如果需要村庄参与、协助、协调的,可以将行政或者服务自治化,通过村民自治完成行政或者服务。
单一与多元。为了应对差异社会、分化社会、异质社会,需要建立多中心治理体系,能够社会自治就自治,能够村庄自治的就村庄自治,能够项目自治的就项目自治。通过分权、授权、创设权来建立多个自主的治理中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鼓励多种手段并用,发挥多元治理的“乘数效应”。从而解决人们对治理的需求,解决单一中心治理成本过高、人们的治理诉求无法满足的根本问题。
权力与权利。国家、地方、村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注意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虽然运用权力力度大,速度快,效率高,但是弊端也很多,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因此国家、地方、村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合理划分权力和权利的边界,根据辅助原则,能够权利解决的就用权利解决。权力只能是最后的手段,保障的手段,而不应代替权利,更不应取消权利、侵蚀权利。
权利与责任。对于参与的农民而言,也应该处理好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治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农民重权利,但是轻义务,重利益,轻责任。其实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是相对的,如果只偏向一方,同样无法进行有效治理。有效的治理和善治需要良好的民情条件,即人们的公共精神、参与精神、责任精神、规则与法治精神。所以,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培养人们的公共品格和规则意识。
政治与多治。最近几年我们党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成效显著,尤其必要。其实加强党的领导是最大的政治,是最需要的政治,我们要在保障党的核心领导下,处理好政治与自治,即政治与村民自治、村务自治、经济自治、社会自治等“多治”关系,处理好政治与行政和服务的关系。
记者:在现实情况下,您认为比较理想的乡村治理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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