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经营是面对市场,难免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怎么来防范风险?
六部委指出,应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里也要着重对农户进行风险提示。
6
退出机制
《指导意见》也明确,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如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什么时候开始试点?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有优惠和支持吗?
这个肯定有。
《指导意见》中专门有一条是“加大支持力度”,其中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
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
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之后,农民是必须入股吗?
请牢记这个原则:自愿!
《指导意见》用较大篇幅标明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
1.要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
2.要严守政策底线。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属于农户的,可不属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3.要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想借机流转耕地但又不想干农业的,趁早歇了这个心思吧。)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8-12-26/268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