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但其以为将农药撒入土里,不属于直接用于蔬菜上。并采收销售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销售金额2000余元。
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自行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
重温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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