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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15日,省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省农业厅送审稿)》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和有害物质超标的养殖场粪污、沼渣、沼液;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可能对耕地产生污染的废弃物。
  省农业厅在送审稿说明中指出,省级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表明,质量相对较好、灌溉设施完善的高产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24.8%,中低产田面积达75.2%,酸性土壤面积超50%,工业点源、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对耕地质量的破坏日益加剧。
  为此,送审稿明确,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城镇污泥、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农业投入品。将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其有害物含量不得超过限定值且用量(使用量)应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造成耕地质量下降,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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