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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收购瑞士先正达:如何跑赢了反垄断审查


  第四步,谈判救济方案。

  上述三步被称为“实质性审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如果反竞争效应显著,并且抗衡因素不存在或无法有效抗衡时,企业就需要提交救济方案与执法机构进行谈判。对企业来说,就是将存在重叠但低价值的资产进行剥离。

  上述四步是各国执法机构审查的基本逻辑。审查有三种可能的结果:

  (1)如果执法机构认为不存在显著的反竞争效应,或者存在足够的抗衡因素可以有效抵消反竞争效应,则执法机构会通过或批准交易;

  (2)如果救济方案谈判成功,执法机构会附条件通过交易;

  (3)如果执法机构始终认为企业提交的救济方案不足以解决兼并的反竞争效应,执法机构会作出否决或禁止的判决。

  中国化工在此次反垄断申报和审查中的表现也有可改进之处。从整个申报流程及审查的结果来看,在收购宣布之后,中国化工表现出对反垄断申报和审查的不熟悉。是否组建了一个由律师、经济学家和收购双方高管所组成的团队来统一进行全球反垄断申报事宜不得而知,即使组建了这样一个团队,其在不同司法辖区间的申报协调以及反垄断申报和其他申报之间的协调功能并未得到充分体现。例如,在美国的反垄断申报远远晚于在欧盟的申报,直至2017年1月20日才提交申报材料,此时距交易宣布时间已经过去快一年,申报时间过晚导致中国化工于2016年8月22日获得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结果失效,不得不重新接受第二次国家安全审查。

  在欧盟尚未开始审查之时,中国化工高调收购安道麦剩余40%股权的行为加大了反垄断风险,时机选择是否恰当值得商榷。负责反垄断事务的现任欧盟竞争委员非常强势。中国化工此举之所以最终没有引起欧盟委员会的反弹,可能得益于陶氏化学与杜邦的合并以及拜耳收购孟山都这两起案子的存在。前面已经指出,这两起案子的反竞争问题更加严重,但也还没有严重到竞争会被彻底破坏的地步,因此不论是只否决中国化工对先正达的收购,还是三起案子全部否决,欧盟委员会都势必会遭到来自经济学界、法学界、政界和商界的强烈批评。可能正是因此,中国化工才能在这场博弈中获得自己最满意的结果。

  中国化工值得称道的是,在后期向美国FTC进行申报的同时,就提交了买家前置救济方案,这为FTC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扫清了障碍。这可能得益于之前与欧盟委员会就实质性审查和救济方案谈判进行博弈所获得的经验。

  (作者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规制与反垄断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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