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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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7-06-28/265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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