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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化企业有这几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通知》提到,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十项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 重点整治违规采矿
  据悉,企业一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除了被加强监管外,企业的重大项目申报、工程招标、政府政策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行、广告发布以及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参与政府采购等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10类失信行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失信行为还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
  违规的农资企业上市交易有可能将终止,申请政府补贴受阻据了解,这也是史上最严格的矿产生产违规生产联合整治条例。实际上,2015年8月,国务院曾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对于联合惩戒的措施,一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除了被加强监管外,企业的重大项目申报、工程招标、政府政策性资金支持、企业债券和股票发行、广告发布以及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参与政府采购等行为也将受到限制。
  在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企业被纳入“黑名单”的情况是必须披露事项。这些失信行为也将被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也是重要参考依据。
  实际上,我国的磷肥、钾肥企业对矿产资源依赖程度大,需要通过采矿进行加工生产,由于操作不规范,许多磷肥、钾肥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也经常存在违规生产行为,造成矿能事故常有发生。
  矿难频频发生影响肥料行情,联合惩戒将倒逼采矿企业转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一些小煤矿、小矿山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下。一些企业重大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一些企业基础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现场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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