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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判刑又罚金


昨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案件,被告人郑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违法所得4981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注册成立了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化肥注册商标是“新鲁西丰”。2015年以来,郑某以生产的“新鲁西丰”牌有机肥冒充复合肥,销往河南商丘、开封、漯河等地的农业合作社,销售总量达765吨,价值110余万元。合作社社员以每吨2000元左右的复合肥价格购进“新鲁西丰”牌有机肥,郑某从中非法获利498105元。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化肥时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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