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鉴于国家没有设立农药经销人员从业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清理职业资格工作要求,草案删除了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完善农药溯源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农药监管机制,草案增加农药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应当向农药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索要购买凭证的规定,农药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应当保存3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删除农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规定,草案将《规定》中的“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修改为“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草案将销售农产品检测的监管部门由“工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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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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